(2017)鲁131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冯三生、王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冯三生,王改兰,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宇,王慧江,张红安,孙海燕,窦毅,杨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894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冯三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被告:王改兰,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被告: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刘宇。被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南屯41号1层。法定代表人:燕琪荣。被告:刘宇,男,汉族。被告:王慧江,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张红安,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孙海燕,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被告:窦毅,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杨淑华,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三生、王改兰、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宇、王慧江、张红安、孙海燕、窦毅、杨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