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谭南村民小组土名“岗丁”佛山市南海邦汇纺织有限公司自编A、B、C车间。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创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德匠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桃花村、油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黄陂国用2012第4086号],但暂不宜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合盛弘昌实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