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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崇高与袁长青、闫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崇高,袁长青,闫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170号申请人杜崇高,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袁长青,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闫素萍,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杜崇高申请执行袁长青、闫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崇高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长青、闫素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90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袁长青给付申请人现金5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8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