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与梁恒媛、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梁恒媛,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986688-4。法定代表人孙连瑞,行长。被执行人梁恒媛,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115093-3。法定代表人刘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恒媛、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