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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福林与张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林,张利,张景刚,XX,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马福林,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利,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景刚,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政府驻地、博新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76777562-9。法定代表人:张延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政府东。组织机构代码:75446032-9。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福林与被执行人张利、张景刚、XX、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张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福林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法院判决付款之日之间的新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景刚、XX、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景刚、XX、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利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福林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亦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广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