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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美英、林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86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友平,男,汉族,1974年09月15日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程丽云,女,汉族,1974年08月15日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金龙,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融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小区1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9786395-9。法定代表人:郑金龙,执行董事。陈美英与林友平、程丽云、郑金龙、福建融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丰担保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2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林友平、程丽云、郑金龙、融丰担保公司负担3900元。因林友平、程丽云、郑金龙、融丰担保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判业务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林友平、程丽云、郑金龙、融丰担保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友平、程丽云、郑金龙、融丰担保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陈美英与林友平、程丽云、郑金龙、融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