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倪某、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倪某,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钟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倪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倪某与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钟某已按协议约定于2017年6月1日给付执行款60000元,下余执行款52087.5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8月31日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