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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克宏、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宏,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王世民,肖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宏。被执行人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民。被执行人肖钱贵。本院在执行张克宏申请执行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王世民、肖钱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克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7855.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218元,合计89078.2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王世民、肖钱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王世民、肖钱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078.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