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辉申请郭志强、朱凤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郭志强,朱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辉,女,1970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朱凤英,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高辉与郭志强、朱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志强、朱凤英无给付能力,高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