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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辉申请郭志强、朱凤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郭志强,朱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辉,女,1970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朱凤英,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高辉与郭志强、朱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志强、朱凤英无给付能力,高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