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昌斌与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斌,陶万胜,范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斌,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陶万胜,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范以花,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李昌斌申请执行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8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