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敖显荣申请执行骆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显荣,骆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敖显荣,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骆云飞,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敖显荣申请执行骆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敖显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骆云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敖显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骆云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要求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7月3日纳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