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8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文华、迟新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华,迟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871-2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华,女,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迟新庆,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的(2016)鲁15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韩文华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迟新庆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