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成和商业有限公司、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彩板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和商业有限公司,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彩板峪村村民委员会,吴乐东,唐光军,唐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和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9224467W,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杨本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彩板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彩板峪村。法定代表人:吴乐东。被执行人吴乐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唐光军,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唐兆文,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沂源县。本院执行的山东成和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彩板峪村村民委员会、吴乐东、唐光军、唐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3执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