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王某银行存款160000.00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