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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金有凤与湖北永信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972号原告金有凤,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惠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4692058Q。负责人颜泽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凤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有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有凤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有凤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