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催2号申请人: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湾头组(天铜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791563-9。负责人:朱明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持有的号码31400051/29123418、票面金额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鼎立金属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彭 洁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