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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小强与郭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强,郭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郭子毅,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强与被执行人郭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子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郭子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子毅在银行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在房屋、工商部门查询中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郭子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3日本院对郭子毅采取拘留措施,并将郭子毅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保留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