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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晓东、游照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游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游照龙,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吴晓东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照龙返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游照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