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晓东、游照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游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游照龙,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吴晓东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照龙返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游照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