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趁良、李国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趁良,李国旺,刘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趁良,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国旺,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刘跃忠,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旺、刘跃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跃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