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凤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凤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006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凤勤,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凤勤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返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孙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