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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东阳市画水逸轩家具厂,骆新民,黄雪燕,徐利民,陆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1044932。法定代表人方茂松。被执行人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工业区振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42917598。法定代表人骆新民。被执行人东阳市画水逸轩家具厂,住所地东阳市画水洪塘村黄泥山,组织机构代码:l305.606-0。法定代表人徐利民。被执行人骆新民,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雪燕,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徐利民,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陆春燕,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利民所有的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