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品与被执行人翟志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品,翟志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14号申请执行人:翟品,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新生乡永胜村。被执行人:翟志一,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三道镇民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品与被执行人翟志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大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