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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文远,冯勇,王洪琳,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250号。负责人:徐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兴和西街125号斗城商都7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谢文远,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文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冯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洪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向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文远、冯勇、王洪琳、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