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包铁与沃丽娅、姜同军、胡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铁,沃丽娅,姜同军,胡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包铁,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沃丽娅,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达翰尔族,个体,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翰尔自治旗。被执行人:姜同军,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胡立华,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包铁与沃丽娅、姜同军、胡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姜同军、胡立华名下的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99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