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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包铁与沃丽娅、姜同军、胡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铁,沃丽娅,姜同军,胡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包铁,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沃丽娅,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达翰尔族,个体,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翰尔自治旗。被执行人:姜同军,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胡立华,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包铁与沃丽娅、姜同军、胡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姜同军、胡立华名下的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99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