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舒兆秋、吴定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兆秋,吴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舒兆秋,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吴定超,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舒兆秋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定超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定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