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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进国、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国,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国,男,1968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宁,男,1982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万福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进国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5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进国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宁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李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进国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李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进国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5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进国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李宁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刘进国发现被执行人李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