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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元峰、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元峰,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峰,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志,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董事长。上诉人王元峰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18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元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王元峰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19元,均减半收取258.50元,计519元,均由原审原告王元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振涛审判员  鲁晓辉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