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家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571号被执行人:刘家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家福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家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家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