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东东与关键借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东,关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韩东东,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关键,男,183年2月16日,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申请执行人韩东东与被执行人关键民间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关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列入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203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