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志琴与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琴,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295号原告:郭志琴,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于秋宁。原告郭志琴与被告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志琴、被告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志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23155.25元〔计算方式:(医疗费5900.65元+护理费182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28084元+交通费160元)×70%-已付3000元=23155.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被告快递公司的员工陶学鹏驾驶的石大百世03号电动车,在大武口区贺兰山路文鹏小区门口倒车时,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陶学鹏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因髋臼骨折、骨盆骨折住院治疗14天,在住院期间被告只支付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医嘱绝对卧床制动,建议每周门诊复查一次。原告在身体每况愈下的情况下和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陶学鹏系被告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体遭受伤害和经济损失,被告快递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因为我是2017年4月29日从陈建玮处转来的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6年12月,应该由陈建玮承担责任,陶学鹏现在也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事实认证如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不予调解通知书一份、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份、DR检查报告单一份、住院医疗费收据一张、门诊票据8张、住院病人费用比例清单2页、出院记录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6张、住院押金收据一份、交通费票据20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这些证据能够证实:1、2016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快递公司员工陶学鹏驾驶石大百世03号电动三轮车(被告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电动三轮车),在大武口区贺兰山路文鹏小区门口倒车,与沿贺兰山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郭志琴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6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陶学鹏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因髋臼骨折、骨盆骨折于2016年12月1日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5日出院,住院治疗14天。因陶学鹏拒绝交警队调解,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一大队于2016年12月1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予调解)通知书。2、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医疗费5900.65元(其中被告快递公司支付医疗费3000元),花费交通费160元。出院后医嘱”绝对卧床制动10-12周;建议患者休息两周,两周后门诊复查续假条;每两周门诊复查一次,不适随诊”。原告陆续复诊过程中,医院向原告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载明建议休息共计77天。3、原告系大武口区志勤服装店经营者,从事服装零售行业。因原告遭受伤害和经济损失,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一份,与本案无实质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快递公司员工陶学鹏驾驶被告的电动三轮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陶学鹏是直接侵权人,但因陶学鹏在工作中(送快递过程中)致他人受伤,故其对原告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快递公司承担,因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0%与70%较为适宜。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900.65元、护理费1565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的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每年40802元的标准计算14天(住院期间),40802元/年÷365天×14天〕、伙食补助费1400元(每天100元,住院14天)、误工费12004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的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计算标准中批发和零售业每年48148元,计算91天(住院14天+医嘱建议休息77天),48148元/年÷365天×91天〕、交通费160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21029.65元,被告应承担11721元(21029.65元×70%-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郭志琴负担93元,被告石嘴山市东升汇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