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秀英、李秀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李秀芹,李爱香,陈焕菊,王祥,王卉,李道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性,1955年2月3日出生,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性,1960年12月1日出生,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爱香,女性,1965年3月2日出生,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陈焕菊,女性,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祥,男性,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卉,女性,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道震,男性,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李秀英、李秀芹、李爱香、陈焕菊、王祥、王卉与李道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