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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性,汉族。严某某与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96号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严某某130000元,承担诉讼费29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支付130000元及诉讼费2900元。承担执行费18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某银行存款1347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保良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