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耀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耀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耀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吴忠海,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耀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忠海支付欠款6172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忠海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忠海名下的证券、公司、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