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耿涛与林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涛,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耿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洋,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耿涛与林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已自觉履行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