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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耿涛与林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涛,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耿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洋,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耿涛与林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已自觉履行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