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胡兴南与郦莲娣、钱国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南,郦莲娣,钱国云,徐菊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88号原告:胡兴南,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建德市,被告:郦莲娣,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钱国云,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徐菊梅,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胡兴南与被告郦莲娣、钱国云、徐菊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胡兴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兴南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胡兴南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