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建军、朱丽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军,朱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建军,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朱丽梅,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16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朱丽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丽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