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剑玮与杨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剑玮,杨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036号原告:卢剑玮,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杨瑞,女,198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卢剑玮与被告杨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卢剑玮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剑玮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哲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