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万先友与何凤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先友,何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万先友,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凤明,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先友与被执行人何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劳务款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川0521执1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凤明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凤明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