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绍塘与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绍塘,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513号原告:高绍塘,男,生于1950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彬,经理。原告高绍塘与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绍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绍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钢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石子款,被告将上述债权并入自己在济南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于2013年9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石子款66700元。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请法院判决支持如上诉讼请求。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绍塘在经营章丘市闫家峪第四石料厂期间,济南钢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欠其石子款85437.4元。后经高绍塘、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钢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三方协商同意,由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济南钢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欠高绍塘的石子款66700元。2013年9月9日,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为高绍塘出具667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石子款陆万陆仟柒佰元正(66700.00)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经手人:李传荣2013年9月9日(加盖公章)”。经审查,高绍塘提交的欠条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高绍塘石子款66700元,至今并未偿还,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绍塘货款6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章丘市秦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