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宣立刚与郭玉娟、张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立刚,郭玉娟,张士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1343号原告宣立刚,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系原告同事,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告郭玉娟,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士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宣立刚诉被告郭玉娟、张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立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玉娟、张士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宣立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止,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郭玉娟、张士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23日,原告宣立刚(乙方)与被告郭玉娟(甲方)及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772《循环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借款条件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业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止。......3、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4、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二章循环借款合同条款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预期收益率: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3%∕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郭玉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秦皇岛昌黎碣阳支行,开户账号:×××。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规定......2、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4、若甲方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5、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乙方、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若甲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丙方将保留向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原告宣立刚、被告郭玉娟均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士文作为保证人对×××772号《循环借款协议》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主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郭玉娟与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被告郭玉娟自愿授权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被告郭玉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秦皇岛昌黎碣阳大街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卡中扣划约定的款项,支付至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郭玉娟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按照《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原告宣立刚与被告郭玉娟关于借款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2015年10月30日,郭玉娟账号×××收到易智付汇款共计10万元整。原告称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士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玉娟追偿。综上所述,被告张士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玉娟应偿还借款及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宣立刚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士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玉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玉娟负担,被告张士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翔宇人民陪审员 黄 禄人民陪审员 于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