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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荣与郑国庆、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郑国庆,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8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郑国庆,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红梅,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谭荣与被执行人郑国庆、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7年7月24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国庆在达州市达川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国庆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