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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茂川与黄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川,黄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238号原告:王茂川,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黄月梅,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川与被告黄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茂川负担。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