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督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尔东诉张建、徐春杰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尔东,张建,徐春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04号申请人陈尔东,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建,男,汉族。被申请人徐春杰,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人陈尔东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建、徐春杰偿还欠款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建、徐春杰偿还欠款100,000.00元。诉讼费767.00元由被申请人张建、徐春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