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晓雯与徐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雯,徐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110号原告:顾晓雯,女,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顾晓雯与被告徐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顾晓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晓雯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晓雯撤诉。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