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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应新占、应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新占,应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应新占,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大庆,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应新占与被执行人应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大庆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应新占借款本金363450元并支付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应大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应大庆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应大庆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应大庆有浙G×××××号汽车一辆,并于2017年3月3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应大庆名下有存款,并于2017年7月21日划拨到款10310.43元,于2017年7月24日划拨到款3324.36元。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13634.7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1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