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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70号原告:涂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张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涂芳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