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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子慧与被执行人徐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慧,徐云龙,徐松华,徐广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60—1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慧,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松华,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广通,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子慧与被执行人徐云龙、徐松华、徐广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云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云龙的银行存款14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