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子慧与被执行人徐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慧,徐云龙,徐松华,徐广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60—1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慧,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松华,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广通,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子慧与被执行人徐云龙、徐松华、徐广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云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云龙的银行存款14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