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辛溪英、徐景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溪英,徐景辛,徐景涛,温国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辛溪英,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徐景辛,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徐景涛,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温国蕾,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辛溪英与徐景辛、徐景涛、温国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景辛、徐景涛、温国蕾银行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景辛、徐景涛、温国蕾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