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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云忠与李华均、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忠,李华均,尹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18号原告:李云忠,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李华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尹小英,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李云忠与被告李华均、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云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李云忠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