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云忠与李华均、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忠,李华均,尹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18号原告:李云忠,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李华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尹小英,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李云忠与被告李华均、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云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李云忠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