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春海、孙文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海,孙文照,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海,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殿锋,金鑫(实习)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照,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杨丽,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上诉人李春海因与被上诉人孙文照,原审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海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春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李春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莹莹 微信公众号“”